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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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代替意外險

工傷保險代替意外險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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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可以代替工傷保險

不可以。《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爲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但我國的法律、法規也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而是鼓勵用人單位爲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各地區相關部門要在國家的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但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如果企業只加入了意外傷害險,就要自行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