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覈目的具體是什麼?
一、社保稽覈目的具體是什麼?
1、社保稽覈目的是爲了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社會保險稽覈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社會保險稽覈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社會保險稽覈工作是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的
根據《社會保險稽覈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覈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覈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覈工作。
3、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覈內容
《社會保險稽覈辦法》
第九條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覈內容包括:
(1)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2)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3)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二、社保稽查的程序
《社會保險稽覈辦法》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覈: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覈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覈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覈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覈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覈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覈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覈人員和被稽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覈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籤原因;
(四)對於經稽覈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爲的被稽覈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覈結果;
(五)發現被稽覈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爲,要據實寫出稽覈意見書,並在稽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覈對象。被稽覈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如果經過稽查,發現了被稽覈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的情形,那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依法責令實施了違規行爲的單位改正其違規行爲。對於拒不改正的情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則可以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