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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民掛靠購社保合法麼?

一、對於公民掛靠購社保合法麼?

對於公民掛靠購社保合法麼?

對於公民持靠購買社保是屬於合法的。

按照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爲其繳納社會保險。以社保掛靠的形式來繳納社保的,個人與代理機構實際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社保掛靠具體違法與否,各地規定不一。《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爲職工繳納社保費,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並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爲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種行爲並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職工和企業創造條件,符合繳納社保費的要求,並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二、社保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社保資金詐騙可以定性爲詐騙罪,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詐騙罪金額達到二千以上的,達到數額較大,可以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爲,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購買社保一般是針對於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才可以獲得此資格,但如果遇到掛靠單位而進行購買的,雖說合法但對於雙方的權益是很容易造成損失的,所以,在處理之前雙方就必須要協商好,避免之後因此事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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