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輕微傷會怎樣處理?
一、持刀傷人輕微傷會怎樣處理?
《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鬥毆的原因,當事人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兩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犯罪形態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爲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爲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易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爲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1)如果行爲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爲,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爲,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爲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爲,但由於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爲,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因爲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爲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爲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爲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爲,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並不影響A的傷害行爲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爲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爲,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同時傷害王五,由於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爲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如果公民出現了持刀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爲後,也是會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害人是可以透過法律的手段來保障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一般情況下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因爲持刀傷人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後,也會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