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檢驗工作的公告
關於進口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檢驗工作的公告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支援進口保稅交割鐵礦石期貨業務發展,明確海關檢驗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
頒佈單位:海關總署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9號
頒佈時間:2019-08-27
實施時間:2019-08-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支援進口保稅交割鐵礦石期貨業務發展,明確海關檢驗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用於保稅交割的期貨鐵礦石檢驗,實行“集中檢驗、分批放行”模式。
(一)“集中檢驗”是指海關對用於保稅交割的期貨鐵礦石,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前,或者已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鐵礦石轉成期貨前,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規定實施檢驗。
(二)“分批放行”是指海關對申報進口的期貨鐵礦石,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的檢驗報告,按實際出區情況放行,辦理海關通關手續。
二、對用於保稅交割的期貨鐵礦石,企業應當憑《鐵礦石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見附件1)向海關申報。對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期貨鐵礦石,經檢驗後,如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則准予入境。
三、對申報進口的期貨鐵礦石,企業應當憑《期貨鐵礦石放行申請單》(見附件2)及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向海關申報和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應當按照《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獨立、公正地開展期貨鐵礦石檢驗鑑定業務。
四、大連商品交易所應將開展鐵礦石期貨的可交割礦種、交割倉庫向海關總署備案。
五、大連商品交易所應當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提供電子倉單系統中生成的《鐵礦石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期貨鐵礦石放行申請單》等資訊,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鐵礦石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
2.期貨鐵礦石放行申請單
海關總署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