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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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強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於複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爲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艾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違揹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

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爲。

強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採取什麼手段,客觀上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就構成本罪,至於被強迫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對於強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從重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爲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於報復,不論行爲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就可構成犯罪。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

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由於《刑法》第353條對強迫他人吸毒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爲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