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什麼限制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不是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在出去之後,還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的,具體如下面所示:
(一)如果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一般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是關係一個人最重要的資訊,所以需要更換變動的,一定得跟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被取保候審的人是還有訴訟傍身的,所以如果有傳訊的話必須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定義務,被取保候審獲得自由活動的人不得進行干擾的,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注意,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會導致被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還需要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必須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的話隨時會被撤銷取保候審,然後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這樣對犯罪嫌疑人來講顯然是不利的。至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什麼限制,上文已經做出了分析。當然,對於取保候審,法律中也是規定了具體期限的,最長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