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司法鑑定/列表

司法鑑定人出庭規定是什麼

司法鑑定人出庭規定是什麼

要進行司法鑑定,必定不能缺少的就是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人不是隨便一個人就可以代替的,司法鑑定人需要具備專業的素養與證書,在必要的時候司法鑑定人是需要出庭作證的。那麼司法鑑定人出庭規定是什麼呢?本站的小編收集資料整理如下:

一、司法鑑定人

司法鑑定人指具備《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人要求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及時透過所在司法鑑定機構向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二、司法鑑定人出庭規定

1、司法鑑定人出庭應按照審判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

2、司法鑑定人應當庭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

3、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着裝整齊,在法庭上語言文明。

4、出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鑑定人應依法客觀、公正、如實地回答司法鑑定相關問題。

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新規定

司法部發布了修訂後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後的通則共六章50條,新增10條。新增加“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爲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援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

對鑑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範

新增加“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爲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援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

進一步優化了司法鑑定程序

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迴避的具體情形,嚴格鑑定人到現場提取檢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鑑定標準、重新鑑定、終止鑑定的規定,保證了司法鑑定活動規範有序開展。

進一步健全了司法鑑定防錯糾錯機制

明確補充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提高了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資質條件,規定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進階技術職稱;完善專家參加諮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鑑定機構對鑑定人的內部監督,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

進一步完善了司法鑑定文書規範

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並對司法鑑定委託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強調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字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增加對有瑕疵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條件和補正措施。

進一步規範了鑑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從制度上保障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鑑定活動不受干擾,保障鑑定活動合法、公正。

看完這篇文章後相信大家對司法鑑定人出庭規定有了一定了解。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新規定在不斷的完善司法鑑定相關的法律制度,而作爲司法鑑定人,必須要熟悉相關的法律,當法律需要你的時候必須要履行自己的義務,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TAG標籤:司法鑑定 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