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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

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

鑑定人出庭作證是解決證據問題的關鍵,但現在有很多證人因爲怕作證後有“麻煩”而選擇不出庭,對於這一問題,我國法律有明確的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以此來保證出庭證人的權利和作證質量。下面是本站的小編爲您整理的相關制度。

司法鑑定人出庭管理制度

一、制度所稱出庭作證是指司法鑑定人依據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鑑定有關事項進行說明並接受質詢的活動。

二、司法鑑定意見必須經過當庭詢問、質證並查實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三、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也可以自行決定鑑定人出庭作證。

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鑑定人出庭作證,確保鑑定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保障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人民法院應當對司法鑑定人的住址和聯繫方式等個人相關資訊予以保密。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鑑定人出庭。

1、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

2、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司法鑑定意見與其他證據材料相反或存在嚴重分歧的。

4、司法鑑定意見明顯存在疑點,或者嚴重違反鑑定實施程序的。

5、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的。

6、鑑定文書闡釋不清或存在明顯矛盾的。

六、司法鑑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開庭地點出庭作證,鑑定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不出庭作證,但應當對相關質詢問題作出書面答覆。

七、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鑑定人的姓名、所在鑑定機構、聯繫方式、擬作證的主要問題等。

八、司法鑑定人出庭應當備齊鑑定委託書複印件、鑑定書複印件、鑑定結果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九、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應主動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個人身份證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應當遵守法庭紀律、尊重各方當事人,舉止大方,衣冠整潔。鑑定人回答質疑時,應當用語規範,通俗易懂,準確無誤,對與鑑定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對法官和訴訟當事人提出的有關鑑定的問題,鑑定人應作記錄,退庭後交機構負責人閱後歸檔。鑑定人應當在庭審後校對作證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鑑定人因出庭作證而產生的誤工費、差旅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由委託單位按機關規定支付。

十二、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的,對其所作的鑑定結論,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全案確定該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或者決定對該鑑定事項進行重新鑑定。

十三、人民法院已經依法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書,就鑑定人拒不出庭的事實作出說明並提出處理建議。

十四、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的舉報投訴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對違反出庭作證義務的鑑定人進行立案調查,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鑑定人行政處罰,並在15日內通知舉報投訴人和法院。

以上內容是我國法律對鑑定人的真實性、對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要求,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依法行政處罰,以及對鑑定人出庭作證的保護。同時制度中還規定了鑑定人出庭的費用問題,全面的保障鑑定人的權利。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是保證司法公平的重要環節,請務必遵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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