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程序補充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程序補充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二、司法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委託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覈,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鑑定
5、重新鑑定
6、複覈鑑定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8、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很多人沒有區分清楚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不過在原先的司法鑑定程序當中,如果也並沒有發生以上這幾種情形,那司法鑑定機構不是必須要補充鑑定的。補充鑑定的話就是在原有鑑定工作的基礎上把原來遺漏的那些材料重新鑑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