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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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罪能監外執行嗎?

一、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罪能監外執行嗎?

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罪能監外執行嗎?

不可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無期徒刑: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

三、暫予監外執行收監程序是什麼?

(一)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覈,並經主管監獄負責人同意,依據服刑人員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鑑定;

(二)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

(三)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要確定取保人,並辦理取保手續;

(四)監獄將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省監獄管理機構審批。省監獄管理機構暫予監外執行審批小組每月集體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辦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五)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取保人帶回,並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到。取保人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罪不能監外執行,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有嚴重的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判無期徒刑的犯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都需要監獄提出書面的申請,由司法機構負責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