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涉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虛報註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
20.刑法第158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⑴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⑵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⑶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⑷雖未達到上述三項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或者爲進行違法活動而註冊的;
⑸後果嚴重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C、《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通知》
二、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自3月1日起,除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參見《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7號))以外,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股東、發起人不得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涉嫌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犯罪的,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認真研究行爲性質和危害後果,確保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D、《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3.積極行使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打擊涉自貿試驗區的刑事犯罪。打擊破壞自貿試驗區建設、濫用自貿試驗區特殊市場監管條件進行的犯罪,維護自貿試驗區社會穩定及市場秩序。重視解決侵犯知識產權跨境犯罪問題。依法懲治涉自貿試驗區的走私、非法集資、逃匯、洗錢等犯罪行爲。同時注意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E、《浙江省高院刑事審判庭關於執行刑法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一)》
78、刑法第158條虛報註冊資本罪,以虛報100萬元或虛報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一倍以上爲“數額巨大”的起點。
F、福建省進階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部分經濟犯罪、瀆職犯罪案件數額幅度及情節認定問題的座談紀要》的通知
一、虛報註冊資本罪(第15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有限責任公司爲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爲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30%上以上;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爲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爲虛報數額在1000萬以上;
3、虛報註冊資本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
(二)虛報註冊資本“後果嚴重”,是指騙取公司登記,非法經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三)虛報註冊資本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僞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欺騙驗資部門,以他人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證明,或者多次虛報註冊資本的。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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