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扒竊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扒竊屬於盜竊罪的行爲之一,其立案標準爲: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予以了立案。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司法中的扒竊具體指的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爲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祕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爲爲扒竊。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爲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爲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爲,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行爲,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
一是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在公共場所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爲,被稱爲扒竊。扒竊是屬於盜竊罪狀的一種,是行爲犯罪,扒竊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地點性的特徵,一般發生的地點會在公共場所,二是扒竊的對象是他人隨身攜帶的錢包、手機等財物。只要實施了扒竊的行爲,就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