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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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幾個小時構成非法拘禁

具體幾個小時構成非法拘禁

一、具體幾個小時構成非法拘禁

原則上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就構成非法拘禁罪,需要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拘禁的時間、情節、危害結果都是定罪與裁量刑的必須因素,對於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比較可靠的參考依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非法拘禁罪的侵犯對象是什麼

1、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爲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於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

2、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爲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爲,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四、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是什麼

1、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爲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

2、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幾個小時構成非法拘禁的問題,回答是一般是非法拘禁24個小時才構成此罪,如果情節嚴重的有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有暴打、侮辱等行爲的不到24個小時也會構成此罪,如果受害者有其他受害情節的也會進行處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爲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爲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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