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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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和敲詐勒索未遂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搶奪罪和敲詐勒索未遂認定標準是什麼?

搶奪罪和敲詐勒索未遂認定標準是什麼?

搶奪罪的未遂認定標準:

對於搶奪罪即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行爲人只有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並且攜贓逃離現場,即實際控制所奪取的財物,才能認定是搶奪罪的即遂;未實際控制所奪取的財物,是搶奪罪未遂。理由是,第一,公然奪取是搶奪罪的的客觀特徵,其特點就是行爲人已實際控制了財物,才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而要完成奪取這個動作,行爲人就必須攜贓逃離現場;第二,搶奪罪是結果犯,這就要求其既遂是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即將他人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據爲己有;第三,這樣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第四,有利於鼓勵犯罪中止。

敲詐勒索罪未遂認定標準

如果行爲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因此,實施敲詐勒索行爲,即使未遂,依法也構成犯罪,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行爲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爲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二、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目前在理論上及實踐中認識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實現說、控制人質說、提出不法要求說等。

1、綁架罪的既遂有兩種情況:

(1)行爲人實施了綁架行爲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爲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爲人的不法要求;

(2)行爲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爲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爲,但第三人沒有產生恐懼心理或者對被綁架者漠不關心,或者沒有按照行爲人的意志去行爲,致使行爲人的不法要求沒有得到實現。

2、綁架罪未遂也有兩種情況:

(1)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爲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爲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爲的。

注意:綁架罪的中止,只要發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爲以前都可以成立。

搶奪罪還有敲詐勒索罪未遂一般情況可以進行從輕處罰,並且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綁架罪未遂是着手實施綁架行爲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或者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