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有組織犯罪的要件是什麼
一、黑社會性質有組織犯罪的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所侵害的社會關係,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瞭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後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何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首先需要確定何謂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
(4)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需要注意,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時要注意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爲方式互相轉換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角色定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轉換的問題。這種行爲方式的互相轉換一般表現爲以下幾種:
(1)行爲人既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行爲,也實施領導行爲;
(2)行爲人由一般參加行爲轉換爲積極參加行爲;
(3)行爲人由積極參加行爲轉換爲領導行爲或者組織行爲;
(4)行爲人由組織者或者領導者淪爲積極參加者或者一般參加者;
(5)行爲人由積極參加者淪爲一般參加者。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主體,指的是一般的主體,也就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單位,而在主觀方面是存在故意的行爲,對於此罪的量刑會根據在組織中所處的位置以及犯罪事實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