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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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主犯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通常在共同犯罪當中纔會需要區分主犯、從犯以及脅從犯,畢竟罪犯的身份不同,那此時作出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那大家知道法律中規定主犯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嗎?而在處罰之前也是要先作出認定的,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主犯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主犯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關於主犯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6條第3款~第4款對此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指揮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論其是否參與、策劃和知悉,都要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注意,是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而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集團成員超過犯罪集團的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爲,而且同犯罪集團的性質無直接聯繫的,不能歸入該犯罪集團的罪行,實屬實行過限問題。

2、對其他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如何認定是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爲主犯: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二)在聚衆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衆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衆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衆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衆鬥毆,聚衆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衆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衆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一旦認定構成主犯的話,那此時作出的處罰自然就是要比從犯和脅從犯重一些的。一般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會認定構成主犯,其中屬於組織、領導、指揮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作爲其他主犯,則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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