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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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必須要鑑定嗎?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必須要鑑定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必須要鑑定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不是必須鑑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該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又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該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對象僅限於假藥,是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該法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爲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是怎麼樣的?

行爲人犯本罪,應依其具體情形承擔如下處罰: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鑫;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已經嚴重的違反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規定,只要認定有此行爲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對於生產銷售假藥不是必須要鑑定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會結合案件的大小來進行處罰,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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