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一、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判刑標準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衆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審判人員需要自行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不能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八)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屬於單位犯罪,根據法律規定,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只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用特定款物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的,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