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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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罰金和拘役的量刑條件是什麼?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判罰金和拘役的量刑條件是什麼?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爲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爲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於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罪犯,作爲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於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爲從重或從輕量刑結果適用。

3、當有期徒刑作爲法定最低刑時,如果犯罪分子本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個月),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拘役可作爲減輕量刑結果適用。

確定拘役刑刑期的長短,基本上應按確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進行。首先要根據犯罪行爲的客觀危害大小確定參考宣告刑,作爲進一步量刑的基礎;其次,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可改造的難易程度,提出參考宣告刑,然後在參考宣告刑的基礎上進行修正,作爲基礎宣告刑;最後,綜合考慮刑法規定的各種有關從輕、減輕、從重情節是否適用,對基礎宣告刑作進一步的調整,再確定正式判決的宣告刑。

從司法實踐中反映出,拘役作爲短期自由刑存在許多弊端,如短期關押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容易產生交叉感染等。因此,在適用拘役時,如果能用其他較輕的刑罰來取代,就不要適用拘役,以降低拘役的關押率。裁量是可以採取兩種辦法加以限制:一是能處管制、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用判處拘役;二是必須判處拘役的,應首先考慮能否給予緩刑。只有在確實不能適用緩刑時,才能交付關押。

拘役可以判緩刑,但是不一定會要求交罰金,對於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同時也不是累犯,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屬於經濟犯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由於犯罪行爲的實施得到某種不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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