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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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取得對方諒解後怎麼辦?

交通事故取得對方諒解後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取得對方諒解後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後,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檢察院可以依據犯罪情節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如果要起訴的,法院可酌情減輕、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是怎樣的?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爲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需要透過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如果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然後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的。當然了,在交通事故類型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協議,在量刑這個方面的話,是可以從寬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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