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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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真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真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真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區別主要如下:

(一)純正不作爲犯(或稱真正不作爲犯),行爲人構成法律專門規定的(實行行爲本身)不作爲犯,屬於純正的不作爲犯。常見的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爲犯如:

(一)遺棄罪;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三)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四)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五)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六)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七)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八)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因不作爲而構成上述犯罪的是純正不作爲犯。例如甲某在醫院生下一女嬰,見有殘疾,就將女嬰遺棄在醫院。甲某不履行對女嬰撫養義務(不作爲)的行爲,構成了刑法上規定的專門的不作爲犯罪(遺棄罪),屬於純正的不作爲犯。

(二)不純正不作爲犯:因不作爲而構成其他不屬於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爲犯罪的,如殺人、搶劫、強姦等犯罪的,是不純正不作爲犯。例如甲某將朋友3歲兒童乙某拐帶回家收養,在回家途中,將該兒童遺棄在荒樹林中,徑自離去。三天後,該兒童凍餓致死。法院認定甲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甲某以(將所帶兒童遺棄不管的)不作爲行爲,構成了刑法上不屬於專門規定的不作爲犯罪故意殺人罪(因爲故意殺人罪通常是作爲才能構成的),屬於不純正的不作爲犯。

二、不作爲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爲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爲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餵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於不作爲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不作爲犯罪的特徵包括了:第一,違反了《刑法》上的規定;第二,有能力履行義務但是不作爲而造成了犯罪事實。不作爲犯罪的判處要根據具體犯的罪行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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