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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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爲犯概念是什麼?

一、不純正不作爲犯概念是什麼?

不純正不作爲犯概念是什麼?

不純正不作爲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說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爲方式完成的犯罪。不純正不作爲犯的成立條件,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爲人具有作爲的義務;

(2)行爲人有作爲的可能;

(3)行爲人違反了作爲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二、不真正不作爲犯的認定

1、不真正不作爲犯之防止法益侵犯危險現實化的義務來源

對危險源(人、物或者行爲)處於支配、控制、管理地位。正當行爲可能導致過當結果,則有防止義務;犯罪行爲有導致更嚴重結果的危險,有防止義務;他人可以成立有義務者成立的不作爲故意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針對不作爲的違法行爲可能成立正當防衛。對脆弱法益主體具有保護、照顧、照看關係。沒有特定職責並偶然經過法益侵犯現場的人,沒有防止義務;與脆弱法益主體建立排他性支配、控制關係,有防止義務。

2、作爲可能性

只要履行義務對行爲人沒有生命危險,行爲人就應該盡其所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3、結果迴避可能性

不履行作爲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只有行爲人履行其義務可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迴避可能性),才能將危害結果歸屬於不作爲行爲;否則只能將危害結果歸屬於危險來源。

4、不作爲與作爲的等價性

作爲方式表現爲製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險,故只有行爲人負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險義務,纔可能成立相應犯罪。

5、持有是一種作爲方式

持有行爲是一種作爲方式,只要行爲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即可,與行爲人是否依法上交特定物品無關。只要處於行爲人支配和控制的領域、場景,包括讓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則可能成立共犯),都可以認定持有;將特定物品置於廣場、馬路邊等他人容易發現的公共場所,不能認定持有。

不純正不作爲犯犯罪事實認定前提是屬於不作爲犯罪的一種,對於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不作爲犯罪行爲來進行認定的,司法機關在進行犯罪事實認定時,還需要區分純正不作爲犯罪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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