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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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爲犯罪是否存在故意?

一、不作爲犯罪是否存在故意?

不作爲犯罪是否存在故意?

不一定,因爲故意和過失犯罪主要是從主觀過錯的角度分類,作爲和不作爲主要是從犯罪人本身的行爲的主動與否進行分類。兩者是可能存在交叉,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過失犯罪。

首先,要知道什麼事不作爲犯罪。不作爲犯罪指不作爲是相對於作爲而言的,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爲。

其次,其分類包括以下三種:

1、純正不作爲犯(真正不作爲犯)

純正不作爲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爲構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爲人的行爲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爲前提。例如,遺棄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等。

所謂“純正”指的是該類犯罪只能由不作爲行爲構成,而不能由作爲行爲構成。同時,在純正不作爲犯罪的犯罪構成中,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是該類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該類犯罪構成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內容。

2、不純正不作爲犯(不真正不作爲犯)

所謂不純正不作爲犯,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爲形式實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爲形式實施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甚至放任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等。 3、混合不作爲犯

我國有學者根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不作爲模式,除了把不作爲犯分爲純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不作爲犯,即混合不作爲犯。

所謂混合不作爲犯的表述爲“混合不作爲犯是指既有作爲又有不作爲共同構成的犯罪形態”,“混合不作爲犯的特點在於作爲與不作爲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作爲或者只有不作爲,則不能成立該犯罪”,例如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抗稅罪和走私罪便同時包含作爲和不作爲兩種行爲。在抗稅罪中不交稅是不作爲行爲,抗拒收稅則是作爲行爲;同樣,在走私罪中,不如實申報出入境物品是一種不作爲行爲,逃避海關檢查卻是作爲行爲。

再次,要區分故意與過失(是否明知或應知)。

最後,在具體不作爲犯罪中分析主觀要件,結合起來,就知道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了。

如果是行爲人並沒有某項義務,即法律並不允許其實施某種行爲的,即行爲人實施殺人等行爲的,就存在作爲犯罪的現象,此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犯罪故意或者是過失追究具體的責任,但是實際上,多數的犯罪都屬於的故意犯罪,因爲過失行爲主觀上並不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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