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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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終止只能發生在預備形態嗎?

一、犯罪的終止只能發生在預備形態嗎?

犯罪的終止只能發生在預備形態嗎?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爲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爲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爲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爲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爲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爲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爲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爲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爲;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爲之前的行爲屬於犯罪行爲,是行爲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爲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爲,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二、基本特徵

(一)行爲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爲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爲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爲的實施是行爲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爲。第一,中止行爲是停止犯罪的行爲,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爲。第二,中止行爲既可以作爲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爲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爲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爲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爲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爲,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爲。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爲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以上就是犯罪中止的適用情況和相關特徵要素,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中止的判罰和認定都是非常明確的,如果對犯罪中止的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要求所出具的相關情況具有合法的程序,否則是不可以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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