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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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殺人定什麼罪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行爲。而我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此,根據《刑法》第239條第2款的規定,綁架行爲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作爲綁架罪的加重情節。但不是所有綁架犯罪中的殺人行爲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況要另當別論:

綁架殺人定什麼罪

1.行爲人先殺害了被害人,然後謊稱被害人還活着,以釋放被害人爲條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時不能定綁架罪,而應以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關鍵區別就在於是否實際上綁架了他人。由於被害人已死亡,行爲人並沒有控制真正意義上的“人質”,他的行爲不能算是綁架行爲。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脅第三人交出財產,是一種敲詐勒索的行爲。

2.行爲人在釋放人質後,又擔心人質認出自己或向公安機關提供重要線索而殺害人質以滅口的,應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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