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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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解釋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的解釋是什麼?

犯罪既遂的解釋是什麼?

中國刑法學界主要是在司法領域裏討論犯罪既遂的標準,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1)犯罪目的實現說。認爲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爲,達到了行爲人預期的目的”。主張應當以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作爲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實現了犯罪目的,爲犯罪既遂,未實現犯罪目的則爲犯罪未遂。

(2)犯罪結果發生說。認爲“行爲發生了行爲人所追求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即發生了行爲的邏輯結果時,就是犯罪既遂”。主張應當以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爲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發生了犯罪結果的,爲犯罪既遂,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爲犯罪未遂。

(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認爲犯罪既遂是指“行爲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爲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態”。主張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爲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則就是犯罪未遂。

二、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爲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三、特徵

1、行爲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爲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爲人的行爲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四、形式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爲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爲,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爲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當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任何的違法犯罪行爲後都是會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如果說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已經既遂則會按照規定的標準去量刑處罰,如果說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爲因爲一些原因是犯罪未遂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未遂的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具體後果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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