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犯罪準備終止未遂都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22條 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對比既遂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準備終止未遂都是什麼意思?

客觀上,有犯罪預備行爲,但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犯罪的“實行行爲”是一種類型性的行爲,這種行爲在通常情形下會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結果。最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語言表示”一般認爲是犯意表示,不應以犯罪論處,但有的犯罪本身就是透過言語實施的,這種情況下語言表示成立犯罪。例如:敲詐勒索罪,侮辱罪,語言本身就是一種實行行爲。

有的情況下,刑法分則將預備行爲規定爲獨立的犯罪,例如,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這種行爲往往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預備行爲,但刑法將此種行爲規定爲獨立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又如,其i他國家的刑法中規定了殺人預備罪,因此,故意殺人在預備階段就被停止下來的,成立獨立的殺人預備罪。立法將預備行爲實行化的原因,表示對部分犯罪的“預備行爲”要嚴懲。

1、什麼是犯罪未遂?

首先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但是犯罪既遂是否的標準,不是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想法爲標準,而是以刑法的規定爲標準。

例如,綁架罪中,犯罪分子控制了人質,但沒有勒索到財物,雖然他本人以爲犯罪行爲還沒有最終完成,但該罪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成立綁架罪的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要求行爲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雖然造成了既遂犯所要求的結果,但由於與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只能認定爲犯罪未遂。

犯罪人未得逞是由於意志外的原因造成的,“欲達目的而不能”。行爲人主觀上還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結果能夠出現,但是行爲人本人主觀上認爲“不能”達到既遂,進而停止犯罪行爲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中止怎樣定義?

《刑法》第24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什麼條件下,成立犯罪中止?

首先,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的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如果犯罪既遂後,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後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主觀上,是“能達目的而不欲”,行爲人主觀上認爲能完成犯罪,但主動停下來,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爲人主觀上認爲“不能”完成犯罪,進而停止下來的,成立犯罪未遂。

客觀條件上,必須有中止的行爲,並且中止行爲要做得夠、做得妥當。只要行爲人對於防止結果發生有適當的努力,或者實施了與結果防止相匹配的積極行爲,有希望藉此避免犯罪結果實現的意思的,中止行爲應該被承認。中止不等於暫停,中止要求行爲人徹底地放棄此犯罪,迷途知返。

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條件:沒有導致既遂結果的出現。只要實施了中止行爲,危害結果也沒有出現,就是犯罪中止,如果出現了危害結果,就是犯罪既遂。

總之,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前者行爲人主觀上是惡性的,而後者主觀上已經悔罪,甚至對已經造成的結果進行了補救;後者的行爲某種程度是值得嘉獎的。

犯罪行爲在時間上存在着不同的時態,具體包括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等等,根據發生的時間不同進行了不同的分類,並且根據時態的不同,對於犯罪人的處罰程度也不盡相同。

TAG標籤:未遂 終止 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