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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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意思是怎麼樣的?

一、累犯的意思是怎麼樣的?

累犯的意思是怎麼樣的?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不適用一般累犯的規定。

特別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中任何一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因此,根據該規定,累犯是不得適用假釋。

二、累犯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爲《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二)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爲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爲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爲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爲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爲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見,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累犯的話,那麼根據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肯定是需要從重定性處罰的,而累犯規定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一旦發生的話,就是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對社會危害性也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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