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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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年限怎麼計算?

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年限計算不同:

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爲由辭職。從08年後直算。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援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檔案);

2、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爲由辭職的。從08年後起算;

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從08年後起算

4、以“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爲由提出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爲由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種理由只從08年後起算,後三種理由從08年前起算。法律依據是什麼呢?08年後當然是《勞動合同法》,08年前則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也就是說,上述“4、5、6”的情況下,08年前與08年後的法律均支援經濟補償金,而上述“1、2、3”的情況下,只有《勞動合同法》支援經濟補償金,因而只能從08年後起算。

另外,如果勞動者在辭職信中未寫明上述理由,那麼即使用人單位確實存在上述違法情形,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也不會支援經濟補償金。但在拖欠工資、強迫勞動等惡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援。

(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於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並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爲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爲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於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於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爲限。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爲,那麼很可能解除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如果是合同到期了,一般都會有續簽的可能,所以公司沒有要求續簽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有一個就是提前通知的問題,涉及到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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