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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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誤工費的認定怎麼進行?

對誤工費的認定怎麼進行?

一、對誤工費的認定怎麼進行?

認定的依據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收入的,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的誤工費。

對於誤工費的賠償的裁判依據主要體現在:

1、《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誤工費損失的賠償範圍都有哪些?

誤工費的賠償範圍實際上就是誤工損失的範圍。是指受害人因暫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所導致的收入損失。

實踐中主要表現爲因無法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而遭受的實際收入的損失和因喪失一個確定的工作機會而遭受的收入損失以及受害人爲避免收入損失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在司法審判實務中,爲了使受害人在治療期間仍能夠維持基本的收入狀況,一般將誤工損失的認定爲受害人的整體收入狀況爲依據,而不應將基於一時一地的勞動合同的報酬認定爲誤工損失。

但如果這種臨時性、隨機性的勞務收入構成受害人收入的主要來源的話,由於此類收入的不固定性,應將此類受害人確定爲無固定收入者,並按無固定收入者的誤工費計算標準予以計算。

只要非因受損害人本人的責任而造成人身損害的,事故的責任方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誤工費,所以在交通事故或者是其他的事故中,肇事方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時不僅要賠償誤工費,還要賠償醫療費等,如果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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