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的留置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普法法律網 房屋拆遷 7.77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承攬人的留置權行使條件爲:(1)定做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2)承攬人合法佔有本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TAG標籤:徵地拆遷 承攬人 行使 留置權 房屋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