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墾土地能否建養殖場 普法法律網 政府資訊公開 4.28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否則不可以。《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TAG標籤:土地 復墾 徵地拆遷 政府資訊公開 養殖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