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有哪些?
公證處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有: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衆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透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透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覈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爲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公證處作爲國家的直屬機關,選擇將資訊公開進行辦公是一項重大的突破,也是值得鼓勵和提倡的行爲。選擇將資訊透過各種途徑及進行公開,不僅能夠及時瞭解民衆的意見及時進行改正 ,還可以讓民衆在第一時間知道公證處最新的消息,能使雙方的溝通更加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