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糾紛及遺產繼承解析
案件介紹:
馬某與章某夫婦育有兩兒一女,長子馬甲、次子馬乙、女兒馬丙。兒女們成家立業都分家另過。
2010年10月,馬某因病去世。老夫婦二人一生辛勤勞動,馬某去世時留下了一套200平方米的房子和15萬元存款。
父親去世後,三個兒女商議輪流贍養母親,母親堅持自己生活,一直居住在此200平米的房內,存款也由章某保管。
2013年7月的一天,大兒子馬甲找到母親章某,稱女兒被重點大學錄取,可是學費還差1萬餘元,問能不能先從父親留下的那15萬元中支取1萬元,先把女兒的學費交了。章某一聽當即就火了,對馬甲說:“你父親死了,可我還沒死,這錢我留着養老呢!你們誰都別惦記!”
次子馬乙聽說此事後,認爲大哥要分遺產,認爲那存款是父親留下的遺產,也應該有自己的一份,也來到母親家中,直截了當地向母親提出了分割存款一事。結果,同樣被母親一口拒絕。
最終,2個兒子爲了父親的那份遺產與母親較上了勁。母親幾次召集家庭會議,可每次會議都是不歡而散。章某覺得老伴走了自己就是一家之主,老伴留下的財產兒女們有沒有份?能不能分?得由自己說了算。2個兒子見說服不了母親,便與女兒馬丙共同協商,一紙訴狀便把母親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父親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判決:
一、對馬某的遺產房屋100平方米,由章某、馬甲、馬乙、馬丙各繼承四分之一的份額。
二、對馬某的遺產存款七萬五千元,由章某繼承四萬五千元,馬甲、馬乙、馬丙繼承一萬元。
律師評析: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馬某留下的房產、存款,首先是夫妻共同財產,馬某和章某每人享有50%的份額,屬於馬某所有的份額就是他的遺產。由於馬某沒有立遺囑,因此,這些遺產由他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章某、馬甲、馬乙、馬丙爲馬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1130 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根據本案案情,章某作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退休工資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作爲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