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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訴十倍賠償後發現產自山東,網購“美國車釐子”無檢疫單

2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涉及車釐子買賣糾紛的民事判決書:去年5月,上海一男子網購35份美國進口的車釐子,因商家沒有提供進口檢驗檢疫報關單,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十倍賠償。庭審中,法庭查出所謂的進口車釐子,產地竟是山東,商家無需十倍賠償;但因爲虛假宣傳,需“退一賠三”。

網購“美國車釐子”無檢疫單,男子起訴十倍賠償後發現產自山東

 

判決書顯示,2020年51日,上海居民耿某誠在陽泉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某寶店鋪上,購買了標題爲“順豐空運美國車釐子進口2斤新鮮水果甜脆5當季大櫻桃包郵”的商品35份,每份金額153.60元,共計5376元。同年54日,耿某誠收到商品,商品物流資訊顯示發貨地爲山東省臨朐縣。因該公司未能提供商品的進口檢驗檢疫報關單,耿某誠於2020530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爲,陽泉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涉案商品產地是山東省臨朐縣,並非進口食品。物流資訊也顯示發貨地位於山東省臨朐縣,耿某誠以陽泉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進口檢驗檢疫報關單爲由,主張十倍賠償,在法律上沒有根據,不予支援。

 

法院認爲,陽泉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行爲明顯是虛假宣傳,構成對耿某誠的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耿某誠表示涉案商品已經扔掉,所以陽泉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無需退款,只需承擔三倍賠償的責任,陽泉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賠償耿某誠16128元。

 

陽泉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不滿一審判決,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公司抗辯主張涉案商品系食用初級農產品,而非被耿某誠主張的食品。上海一中院認爲,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所售商品的詳情頁面及商品名稱,足以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三倍貨款懲罰性賠償,並不以消費者受到人身或健康損害爲適用前提。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用農產品屬於食品的一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認爲車釐子不屬於食品的觀點,法院不予支援。

 

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車釐子銷售商賠償消費者16128元。

 

據悉,目前車釐子月銷售量上萬的13家店鋪,宣傳標題中全部含有“智利進口車釐子”字樣。相關網店客服工作人員稱,自己店鋪所售賣的車釐子爲智利生產,但所有店鋪發貨地均爲山東、安徽、上海、佛山、北京等城市。

 

多家銷售進口車釐子的店鋪客服人員提供了商品核酸檢驗報告,並表示,“現在沒有檢驗報告都不允許流入市場,進口水果至少進行5次核酸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