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
二、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透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爲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爲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爲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三、房屋租賃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包括很多,具體而言有幾個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等。
(三)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六)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七)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八)雙方在合同中對轉租問題所做規定。
(九)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爲,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爲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
事實上,有的時候就算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都沒有做錯,但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出租人只能提前解約,比如,近期之內政府部門決定要拆遷這套房子了,這種事情是房東沒辦法控制的,在政府拆遷之前肯定就會解除租賃合同的,而且房東對此不需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