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哪些行爲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普法法律網 房屋租賃 3.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TAG標籤:租賃 公共 承租人 退回 房產糾紛 房屋租賃 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