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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合同是在工作之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一種合同,裏面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工作者的規範,及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也規定了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工作的時候怎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工資和休假等等,這些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有規定。工作之前簽訂勞動合同,便於規範工作。《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怎樣安排的呢?下面來看一下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資料。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法》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還是比較明確的。國家規定每天的工作時間爲八小時制,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是四小時且最少享受一天休假。法定節假日是應該休假,如果加班的話,需要支付雙薪甚至三薪。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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