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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探望權的規定一定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探望權的規定一定有效嗎?

離婚協議探望權的規定一定有效嗎?

離婚協議探望權的規定一定有效,在寫離婚協議書中探望權這一項中,裏面要明確規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哪一方所有,對於沒有撫養權一方的對孩子的探視時間的規定、探視地點的規定、以及探視的方式都要在離婚協議書中具體體現,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後因爲對孩子探望權發生爭執的情況下,就可以透過法院去進行調解,這樣就會保護了沒有孩子撫養權一方的權益,所以,在離婚協議書是個女的探望權必須嚴格謹慎的去書寫。

二、子女探望權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爲。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爲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爲“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孩子的撫養權、探視權的歸屬是需要透過簽署離婚協議,或者是由法院直接判決的方式來加以確定的。對於協議離婚的情形,只要離婚協議之中關於探視權的規定,是由夫妻雙方協商規定的,此時探視權的規定就會具有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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