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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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結果岀來後複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結果岀來後複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結果出來以後還要走複議的這一程序的肯定都是因爲對工傷鑑定的結果是存在爭議的,只要員工個人心目當中對申請工傷鑑定複議的這件事情是有足夠的把握的,而且本身就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第一次出具的工傷鑑定的結果,確實存在着人爲造假的,申請複議也有可能推翻第一次鑑定的結果的。但是要注意工傷鑑定結果岀來後複議的時效。

一、工傷鑑定結果岀來後複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1、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果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結果能做假嗎?

是不能造假的。在傷殘鑑定時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求三到五名專家共同鑑定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況且複議的時效着在第一次工傷鑑定結果書下達的時候當中就會告訴當事人複議的時間跟複議的機構的。不過員工不能僅憑着自己的感覺就單方面的認爲第一次的工傷鑑定的結果是不對的,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就申請複議也是瞎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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