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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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工傷事故做工傷鑑定有用嗎?

出現工傷事故做工傷鑑定有用嗎?

隨着勞動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更多勞動者知道如何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從工傷賠償的實際案例來看,基本上在工傷認定後都必須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那麼,發生工傷事故後做工傷鑑定有用嗎?

一、認定工傷後不一定要做傷殘鑑定

如果認定爲工傷後,經過醫療治療後,實際沒有影響肢體功能障礙,達不到傷殘標準 ,則可以不用做鑑定,前提是單位、個人都沒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最終還是需要經過傷殘鑑定的環節,出具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證明檔案。

二、工傷賠償程序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纔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爲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

綜上所述,關於做工傷鑑定有用嗎這個問題,還是要根據勞動者的工傷傷情等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勞動者遭受的工傷較輕,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也不會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經過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後,可以不必進行工傷鑑定,否則,還是有必要經過工傷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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