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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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重慶市XX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李XX,男,1990年4月19日生,漢族,住四川省榮縣。

李XX與重慶市XX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譚XX,重慶誠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市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九龍園區火炬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張X。

原告李XX訴被告重慶市XX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原告李XX於2015年5月7日自願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李XX自願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李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審判員劉豔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