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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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責任糾紛如何處理?

一、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責任糾紛如何處理?

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責任糾紛如何處理?

1、承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3)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2、發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辦證責任。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範圍內的土地徵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佔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3)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委託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4)物資保證責任。按雙方協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5)經費保證責任。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檔案(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人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不按合同規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工程施工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爲管轄法院。

三、施工合同糾紛證據收集的注意事項

1、項目會議記錄和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都必須全部保全。

2、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業主代表和分包編制的進度表,提供設備的要求到貨時間表。

3、施工備忘錄(日記),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

4、將業主和監理的口頭指示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監理和業主予以承認。

5、工程照片需有專人管理,將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

6、所有合同標書檔案、合約圖紙、修改增加圖紙、變更單、材料物。資單據、支付憑證。

7、手機短信作爲證據材料,蒐集和儲存。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施工方在承包工程以後肯定會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時間比較久,所以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生糾紛,所以在合同之中要約定糾紛的處理方式,在發生糾紛以後雙方要積極的協商,因糾紛而產生的損失也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