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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生病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員工生病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一般員工在生病的時候需要請病假去看病治療,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單位是仍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的,這屬於生病員工所能享受到的待遇之一,那除此之外,員工生病還可以享受什麼待遇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生病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首先,對於員工而言,病假屬於有薪假期。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性檔案的相關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職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職工的病假假期。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爲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其次,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職工在休病假期間,支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關於調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2013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爲1400元。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能作爲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這就是說,病假工資不能低於1120元是指實發工資,而非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也稱爲應得月工資或稅前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實發工資,也稱爲實得工資或稅後工資,是用人單位已扣除勞動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需個人承擔部分的月工資。

二、員工對工資金額有異議怎麼辦

如果員工對所獲得的工資金額有異議,應當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直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結合其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給予其一定的醫療期,而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僅不能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同時還需要支付其醫療期內的工資,但不一定就是全額支付病假工資,這還是要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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