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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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企業勞動合同需要什麼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爲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公告送達,透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爲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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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轉爲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後,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明確賦予了職工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如因自己的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應該與勞動用人單位進行通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是因爲用人單位的原因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的合法損失,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時間進行計算的,支付勞動者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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