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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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權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權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權有哪些?

關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2、第3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爲止。但是勞動者如果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況,即使出現上述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同時,我國《關於印發(規定)的通知》規定: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擔任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法專門是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制定的法律條款;但如果用一方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那麼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也不需要有任何的經濟賠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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