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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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規定有哪些?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法合同到期不續簽規定有哪些?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爲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四)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的;

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總之,只要是用人單位提出來,不再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就是需要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的,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提出來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並且是按照原待遇,或者是已經給勞動者提高了待遇,勞動者還是不願意續簽的,這種情況是不用給勞動者補償的,如果勞動者自己提出來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因爲用人單位把原來的待遇去調低了,那麼也是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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