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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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律師解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
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
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