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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臨時土地使用證可以續簽嗎

臨時土地使用證可以續簽嗎,怎樣辦理

一、臨時土地使用證可以續簽嗎,怎樣辦理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透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按照目前國務院腚的標準,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是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我國相關的臨時土地使用證,在使用期限屆滿時,應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這類土地使用人應積極的對相關的土地進行相應的辦理,續期後繼續使用這類土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符合我國的土地使用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